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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权属瑕疵对融资租赁关系的影响
Fri Jun 09 15:35:00 CST 2023 发布人:华诚小编

租赁物权属瑕疵对融资租赁关系的影响


融资租赁物应具备可流转性,不论何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租赁物所有权都应当转移给出租人,以及在实现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功能时可拍卖、变卖租赁物。故此,融资租赁物不应存在影响权属变更的权利瑕疵之情形。本文继续为大家分享租赁物的权属瑕疵对融资租赁关系的影响,以及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权属瑕疵的注意义务。

一、租赁物存在权属瑕疵不必然影响融资租赁关系

(一)何为租赁物权属瑕疵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融资租赁物权利瑕疵主要为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情形,出租人不得接受该类财产作为租赁物。

(二)租赁物权属瑕疵对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不构成否定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在《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中表示,从监管预防风险的角度出发,对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或者有权利负担等权利瑕疵予以规制,无疑是重要且必要的,但对于权属瑕疵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宜简单地以此种情况系租赁物不适格而否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两种权属瑕疵情况通常对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不产生否定性影响:

1. 租赁物上存在为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情况。如果抵押情况不影响出租人取得所有权及承租人占有、使用,出租人从商业角度判断,认为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发挥担保功能,则人民法院不应代替当事人的商业判断认定租赁物不适格,从而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

2. 租赁物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主要还是无权处分问题,此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应以租赁物不适格为由直接否定融资租赁关系。

(三)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被司法查封、扣押而令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实际占用、使用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合同下承租人享有的主要权利,若租赁物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将直接导致占用、使用租赁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承租人如何救济权利呢?若是出租人原因导致的,则承租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之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若再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将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这提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与买受人应当在发生租赁物权属转移前作好审查尽调工作。


二、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未尽注意义务将承担权属瑕疵的不利后果

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购买承租人的财产作为租赁物,承租人对该财产不应当存在权属瑕疵。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人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权属证明材料,以确认租赁物权属关系。

若融资租赁合同发生履行障碍,出租人因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而未审查出售后回租的租赁物存在权属瑕疵,不构成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应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如以下案例中,承租人未完整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即向出租人出售,即承租人无权处分财产,出租人作为第三人未审查租赁物权属即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则此时出租人不具备善意,不能善意取得该租赁物所有权,需承担权属瑕疵带来的风险责任。

【参考案例】(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635号:案涉激光加工机(amada牌)系亚纳世公司向天田公司购买,在未付清全部货款前,该机器的所有权属于天田公司。亚纳世公司并未支付全部货款给天田公司,没有取得上述机器的所有权,其将该机器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出卖给富邦公司是无权处分行为。富邦公司要取得机器的所有权必须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即要考量其受让机器时是否同时具备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及完成交付三个条件。

首先,依照《审理民商事合同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结合亚纳世公司关于买卖合同、发票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天田公司持有购货方记账凭证联及发票各联作用的陈述,法院认为,富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审查了涉及机器的买卖合同及发票等有关权属的证明材料,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受让机器不属于善意。


总 结

租赁物权属瑕疵不必然否定融资租赁关系的存在,但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活动前应注意审查以规避风险。尤其是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由于租赁物出售人与承租人系同一主体,所以出租人需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未尽义务而租赁物恰存权属瑕疵时,将致出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如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不成立融资租赁关系,而应当按照一般的借贷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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