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
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其中,《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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