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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 | 华诚律师办理案件分别入选最高院和上海法院年度典型案件
Mon Apr 27 11:25:00 CST 2020 发布人:华诚小编


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华诚一直以来致力于维护客户知识产权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懈努力赢得了各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华诚律师事务所姚洪军律师提起的“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度10大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晶晶、合伙人郑明礼以及律师张涵代理权利人姜逸磊网名“papi”“papi酱”的仿冒网名“papi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入选了“2019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姚洪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涉案商标“MLGB”由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俊客公司)申请注册。在法定期限内,姚洪军针对涉案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涉案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上海俊客公司虽称涉案商标指称“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熟知,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不文明用语。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裁定宣告涉案商标权无效。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俊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环境下已有特定群体认为“MLGB”具有不良影响的含义,应认定涉案商标含义消极、格调不高。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院对该案的典型意义评析如下: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增强司法的道德底蕴,提高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传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正能量。商标法禁止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避免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进入市场环境、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要职责。本案终审判决的作出,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均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主流文化意识传承和价值观引导的职责作用。此外,二审判决还进一步拓展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过程中,应当考量的判断主体、时间节点、判断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等。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 仿冒网名“papi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姜逸磊与安徽将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辣喜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仿冒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128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姜逸磊以网名“papi”“papi酱”(以下合并简称为涉案网名)制作、演出贴近生活的原创幽默短视频并发布于互联网而获得广泛关注。姜逸磊在新浪微博上的粉丝达2,500余万,其原创的每个短视频在微信平台(微信号dapapi)的阅读量均在10万以上,被称为“中国第一网红”。2016年4月21日,姜逸磊首次在互联网原创短视频节目领域进行广告资源的拍卖活动,姜逸磊的一期视频节目广告资源以2,200万元的价格成交。

 

安徽将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来公司)趁姜逸磊人气剧增之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网名开发商业项目,将涉案网名用于其产品上,并开办、运营同名网站、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发布多篇将姜逸磊与其商业项目关联的宣传图文。将来公司推出的主要三款酱料产品系安徽辣喜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喜人公司)生产和包装,由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旅游培训中心)下属的安徽省旅游商品研发中心监制,上述产品在名称、包装、销售及宣传中均使用了涉案网名。

 

姜逸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将来公司、旅游培训中心、辣喜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姜逸磊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民晚报》、淘宝店铺首页及官方微博置顶页连续90日发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将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4,007.20元,旅游培训中心和辣喜人公司分别在26万元和17.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姜逸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使用涉案网名,并以此获得经济利益,属于从事商品或服务经营的个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的规定。将来公司在各载体刊载的内容中不仅大量使用了涉案网名,而且表达为“Papi来了”“Papi酱说”等,明确指向了姜逸磊,从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姜逸磊与被诉侵权商品存在特定关联,被诉侵权商品系经姜逸磊授权开发或姜逸磊与他人合作开发。将来公司据此利用涉案网名较高的知名度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最终取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旅游培训中心和辣喜人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来公司对涉案网名的使用,属于未经姜逸磊许可的擅自使用,不但未予制止,反而帮助将来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姜逸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三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对知名“网名”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判决明确了,具有一定影响的网名通过广泛的商业使用,成为识别和区分市场主体的标志,其衍生出的商品化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名,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姓名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存在特定关联,造成市场混淆,借此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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