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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存证应用研究调查报告
Mon Jun 03 14:34:00 CST 2019 发布人:华诚小编

电子存证应用研究调查报告

钱心怡

一、电子存证的背景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网络智能设备的大量普及,人们的社会生活整体向网络世界迁移。互联网营造的巨大虚拟世界,对社会原本的诚信制度、权利证明体系及责任追究体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人们对互联网环境的真实性证明需求越来越突出。一直以来,大量的互联网案件需要进行网络内容的证据保全,互联网内容数量巨大、传播速度快、影响广泛又极易灭失,传统公证处的证据保全公证效率低、程序复杂且费用高,因此成本更低、操作简便、程序简单的网络电子存证(下称“电子存证”)技术及服务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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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存证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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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存证的定义

电子存证即指把存在于网页上的电子数据内容固定下来,存储到一个安全稳定的数据库中,待需要使用时调取出来,同时,把上述过程通过可靠的方式记录并传输,以证明“该电子数据在那个时间是那样的”。

(二)电子存证的类型

一般来讲,电子存证服务的提供方式:通过电子存证平台提供的一键式取证服务或根据存证机构提供的分步骤指导式服务。

从证据效力保障机制这个维度看,当前的第三方存证工具可分为三种形态

1.前端存证应用+后端权威机构背书

即存证公司+公证处/鉴定机构,认可度高而操作复杂,具有过度性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存证方式。

2.前端存证应用+第三方存证机构自行验证

该形态中的关键在于法院需要了解存证机构的产品原理。

3.去中心化算法存证形态(区块链存证)

即哈希加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共识机制和去中心化量大核心底层技术,尚未普遍应用,2018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认可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

(三)电子存证的应用流程

用户注册——接入存证接口——输入需存证的内容——获得存证平台抓取结果,决定是否存证——申请存证——存证平台抓取信息——向申请人反馈存证信息。

 

三、电子存证技术性要求

总的来讲,电子存证技术可应对复杂网络环境的挑战;可作为风险防范的手段,应对互联网金融公司远程签约、文化创意公司的作品著作权线上授权等事项。

(一)技术合理性

技术关键:如何准确抓取、传输电子数据信息作为证据储存,并保证该内容被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数据库内不被丢失且不被篡改。

1.电子存证服务提供者作为完全独立和中立的第三方主体。

2.电子存证技术具备可靠性。

3.电子存证的操作方式必须合法合规。

(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民事诉讼法》、《民诉证据规则》已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给予肯定。

形式合法性:

1.电子数据本身并无改变

2.法律通过对个案鉴定意见的认定,判断电子数据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不同于公证,法院需要审核作为第三方存证机构的权威性程度,并且能够选择不信服不采纳其认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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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方态度

1.2015年《电子签名法》新增电子认证行的法人地位要求(第十八条),取消了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门槛(第十九条)反映出立法者对电子数据领域之立法态度旨在降低门槛,刺激活力,同时鼓励行业者重技术化、规模化发展。

2.2018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数据存证方式进行了承认。

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自柱曾经评价道:该种技术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的新途径和方法,且依靠第三方的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当事人自行采集证据的随意性强、可信性低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4.2017420日,时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在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中就“参灵草官方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时间戳”这一新型的网络证据保全方式是否予以釆信的回答:“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信,但并非不区分情况的一律予以采信。对于数据电文上的时间戳,应当结合签发时间戳的服务机构的资质资信、时间戳的生成方式、时间戳授时和守时监测等方面的可信度、签发机构的收费情况等,综合认定其证据‘三性’和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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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参考规范

20186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数据平台规范(试行)》

2019330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存储和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

 

四、电子存证的应用调查

(一)主要存证平台的使用调查

1.存证平台类型

目前,提供电子存证服务分为专门存证服务平台(如:存证云、安存语录、无忧存证、e签宝)及具有存证功能的综合服务类平台(如:可信时间戳等)。专门的存证平台分为商业性存证平台(如:百度取证)及司法机构存证平台(如:互联网法院证据保全平台、公证机关的电子存证平台)

2.证据保存方式

目前存证平台的取证、存证方式多样,并无统一的标准,具体包括网页存证、文件上传存证、截图存证、录音录像存证和邮件存证等方式。以存证云为例,它拥有手机和PC客户端,可以提供多种存证服务类型,包括拍照、录音录像、网页和邮件等,存证费用按照文件大小收取,50M/50元,如需司法鉴定出证,价格为800元起。

笔者选取几家典型平台的存证方式进行了梳理,具体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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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互联网法院处理电子存证操作流程归纳

依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数据平台规范(试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存储和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九、十五至十九条,法院操作流程主要包含三个步骤

1)平台接入方将电子数据的电子数据摘要存入证据平台,获取存证编号;

2)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调取电子数据;

3)平台将调取的电子证据与先行存储的电子数据进行比对验证,核验无误后导入诉讼平台。

与此同时,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首页显示,其列出的第三方平台包括:安存、范太联盟、e照通、可信时间戳、中国云签、原本、保全网、众签电子合同、飞洛印、e签宝、CFCA。但因该平台无法注册,故不能验证是否仅限于上述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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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判例观点归纳

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存证方式取得的证据效力大部分是持肯定态度的,但也有个别案例对此类证据提出了质疑。具体案件中,支持电子存证证据的方式有直接认可,经过庭审勘验后认可,结合证据规则综合认可等方式;不支持的理由主要有存证机构不具备提供服务资质,以及存证方单方操作,缺乏监督等情形。

1.      支持判例要点归纳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全景视觉公司诉成都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中,均对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报以支持的态度。

其审查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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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存证平台资质的审查

法院认为,第三方存证平台应独立于案件双方,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官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检验与认证为佳。

(2)关于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须通过可行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与源码识别。

(3)关于取证存证技术手段的可靠性

第三方存证平台须获得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服务器未受病毒或木马感染;操作过程机器自动完成,人为篡改可能性小;由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与确认;无相反证据。

(4)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内容的完整性

法院认为,须从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与上传的电子数据是否是诉争的电子证据两方面进行审查,分别检验其交易哈希生成的时间和存放的内容以及hash值的一致性。

(5)关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在满足上述五点审查要求后,第三方电子存证的证据具有效力。

(上述整理为无差别整理,具体案件须结合案情选择审查内容)

 

2.      不支持判例要点归纳

北京全景视觉公司诉成都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中,法院认为,出具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公司并非公证机构,故涉案保全证书并非公证文书,其所记载的事实和文书不属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且并无证据表明该公司已经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则其所作出的认证证书也不能作为电子认证予以认定。《保全证书》本身及所载时间,在缺乏技术说明和印证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自证行为发生和时间真实,不足以证明涉案保全证书取证过程的清洁、规范、客观、真实。

 

总体来看,法院对采取第三方平台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是接受的,既不会因为第三方平台尚无法定身份而排斥或提高该类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不会因盲目相信此类平台采取的技术手段具有难以篡改、不易删除的特点而降低其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法院仍根据个案综合考量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五、电子存证技术实践应用建议

在应用电子存证技术进行取证存证时,在选择具有较好资质的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前提下,其证据效力需综合考虑四个阶段进行分析:

1.生成阶段的法律效力——即取证环境应当是清洁的,取证时间应当是客观的,生成的电子数据应当是完整的、真实的;

2.收集阶段的法律效力——即收集的程序和工具应当是规范的;

3.存储阶段的法律效力——存储媒介本身应当是不易被篡改,并且存储稳定;

4.传输环节的法律效力——副本与初始取证结果应当是一致的,不因传输而改变其与原件的一致性。

同时,需要注意取证手段、行为须具有合法性,需要考察第三方平台的取证手段、商业模式是否存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除此之外,利用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的电子证据仅仅是证据问题,不必然直接证明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的判断需要根据“证据+实体法”得出。

 

六、总结

目前电子存证服务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存证平台及存证机构需要获得什么资格、资质还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存证的认定也存在争议。各类存证平台的存证方式、存证技术及证据提取、印证方法等差异较大,有待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出台统一的要求或标准。

虽然电子存证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在取证效率、取证成本等方面,相比传统的证据保全公证及司法证据保全具有绝对的优势。基于互联网与数据电子化的不断发展,电子存证技术的广泛运用仍是大势所趋,其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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