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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动态 | 华诚代理案件入选上海涉外法律服务精选案例汇编
Wed Jan 30 16:40:00 CST 2019 发布人:华诚小编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印发了《上海涉外法律服务精选案例汇编(第一辑)》,从跨境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等三个专业领域筛选出34个高质量且具有代表性的涉外法律服务案例。华诚代理的两个案件成功入选国际贸易类和知识产权类。


国际贸易类 | 案例七: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平台项目

代理律师姓名:吴月琴、金易文、陶鹤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 基本案情

“一带一路”国家,都是大宗商品资源丰富的国家。我国对于部分大宗商品(如天然橡胶、原油、铜、铝等)的进口,都是高度依赖于泰国、中东等一带一路的国家。在国际市场,利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设立、运营及发展,打造大宗商品的中国价格,对于中国实体经济的支持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从2016年起,华诚律师事务所即担任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平台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交易所设立大宗商品标准仓单交易平台的论证、筹建、运营、发展等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平台设立前期,我们从多角度论证了交易所设立标准仓单交易平台的可行性,并针对具体问题,如标准仓单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标准仓单流转过程中仓单属性、登记、质押、转让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资金存管流程合规性、银行结算账户和交易虚拟账户的法律关系及合规性、交易资金遭遇司法强制措施和执行行为等,进行了专项论证与分析,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在平台筹建及设立过程中,我们为交易所起草或审核了包括交易规则(考虑交易、交割、清结算、开票、税收)、专项管理办法、与各方协议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并为标准仓单交易平台涉及的清算系统设立进行了相应的合规性审查,进行了风险预警、管理、处置等围绕风险管控的法律架构设计。

在平台运行及持续创新中,我们根据交易所进一步的业务发展规划与创新战略,对交易规则和专项管理办法等基础核心规则,进一步进行了扩容,以涵盖新的交易方式。

 

  • 典型意义

2018年5月28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建设的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上线。截止28日收盘,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首批推出铜和铝两个品种的标准仓单交易业务,首日成交123笔,共计仓单867张,成交21675吨,成交额4.77亿元。其中铜品种成交12笔,仓单172张,成交4300吨,成交额2.21亿元;铝品种成交111笔,仓单695张,成交17375吨,成交额2.57亿元。

上期所上线标准仓单交易平台,开展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做好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是立业之本,是期货市场改革开放的根本宗旨。通过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的交易,可以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上全面完善期货市场功能,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的需求,并促进市场化的地区升贴水、品牌升贴水和等级升贴水的形成,使实体企业期待的“天天交易、日日交割”的模式成为现实,有助于降低实体企业相关成本,促进我国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标。

上期所建设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也首次解决了期货市场交易标准化与现货市场需求多元化的矛盾,更好满足实体企业需要,深化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利于规范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业务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形成安全、规范、高效的大宗商品市场体系,并将大宗商品的上海价格不断向外辐射,提升上海对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影响力。上期所以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上线为契机,助推“期现联动”,服务实体经济,以期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类 | 案例七:SMC诉神驰电磁阀专利侵权案

代理律师姓名: 黄剑国、 慎理

律师事务所名称: 华诚律师事务所


  •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SMC株式会社(下称“SMC”)拥有的一件ZL02130310.X号“电磁阀”发明专利。原告SMC于2013年发现苏州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下称“山耐斯公司”)销售由神驰气动有限公司(下称”神驰公司”)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多款型号电磁阀产品侵害了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遂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山耐斯公司和神驰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被控产品,神驰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一审中,被告神驰公司基于一份司法鉴定意见的观点抗辩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来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涉案专利说明书在其实施例及附图中阐述的螺线管包括固定铁心这一部件,而被控产品的螺线管并不包括固定铁心,尽管其余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相同,但仍不构成侵权。”

对此,原告SMC主张“螺线管”这一用语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故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只要确定了螺线管、阀座、阀芯的位置关系和具体连接方式,即可实现“驱动阀芯”这一功能。至于螺线管采用何种内部结构不是实现“驱动阀芯”这一功能所必须的,在确定争议技术特征的范围时无需分析这部分内容。

一审法院未支持SMC的主张,认定被控产品“以磁性罩的端壁部兼做固定铁心”该技术手段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包括“固定铁心”的具体实施方式不同,认定被控产品不构成侵权。

SMC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中,SMC一方面提交新证据《中国电力百科全书》,证明螺线管是公知常识,其内部结构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普遍知晓;另一方面,又根据最高院于2016年最新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功能性特征是指通过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特征应排除在外”之规定,主张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时,能够清楚地理解“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是如何实现的,因此,不应将该争议技术特征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同时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无需将其限定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

二审法院采信了SMC的观点:认定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并非功能性特征,其保护范围涵盖被控产品所采取的具体实施方式,从而判定被控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故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神驰公司、山耐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神驰公司赔偿SMC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万元。

 

  •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主要争议点涉及功能性特征认定,这是近年专利案件审判中的新热点问题。

本案中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属于使用功能或者效果性语言进行表述的技术特征;但是,并非只要是以功能或者效果进行表述的技术特征就必然是功能性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中确立的功能性特征排除标准,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则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本案二审法院就正确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功能性特征排除标准提供了细化和具体的操作办法,明确如果教科书、工具书等资料中已经记载了能够实现相同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从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可以不认定其为功能性技术特征,无需将该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限定为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 据此,本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将涉案争议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机械地限定为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的错误认定,最终判决认定被控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有力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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