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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 | 刑事合规与企业治理
Thu Jun 30 17:46:00 CST 2022 发布人:华诚小编

 刑事合规与企业治理

 

作者:蒋力飞律师

 

前言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首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包括深圳南山、深圳宝安、上海浦东、上海金山等6家基层检察院。

2021年5月,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全部成立合规委员会。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主要是检察机关针对已经产生“刑事风险”且处于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一旦通过合规考察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或不判处实刑的建议。

 

一、刑事合规与企业合规

与上述“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企业合规不同,本文所讨论的“刑事合规”的范畴,主要聚焦于企业日常经营阶段,尚未产生“刑事风险”时的刑事风险预防。

由此,本文所指刑事合规,是以刑事法律规范等标准来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潜在刑事风险的一系列措施。

2018年,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于企业合规做了如下定义:企业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可见,从企业合规的构成看,包括传统合规与刑事合规两个部分。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组成部分。其次,刑事合规不是传统合规,更不是要取代传统合规,它是对传统合规针对性的补充。再次,刑事合规并非囊括企业合规所有内容,仅侧重于刑事风险预防的专项合规。

 

二、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我的团队做了初步统计,刑法中与企业相关的罪名约149个左右。换句话来讲,企业经营过程中,这149个罪名就像遍布在企业周围的149根无形的红线,很多企业可能不知道这些红线的存在或边界,是否触碰也无法知晓。一旦触发红线,这个时候再回过头来弥补,可能已经来不及了。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分类,企业“市场交易领域”涉及29个罪名,“财务税收领域”涉及33个罪名,“知识产权领域”涉及7个罪名,而“其他领域”(主要指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隐私等)有46个罪名。参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针对2018年涉案企业案发环节统计,“日常经营环节”案发占比36.03%,“融资环节”案发占比24.81%,“财务管理环节”案发占比8.84%。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日常经营、融资、财务管理等环节,在“市场交易”、“财务税收”、“知识产权”等领域都属于刑事风险高发地,必须引起企业高度关注。特别是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提高企业这些环节和领域的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显得十分迫切。


三、刑事合规在企业治理中的运用

在这里,通过一个案例加以说明。


2011年至2013年,郑某等6名雀巢公司员工为推销奶粉,通过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从兰州市多家医院医务人员处获取孕产妇姓名、手机号等信息共计12万余条。

2016年10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等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后,郑某等人以涉案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雀巢公司提供公司规章、员工承诺函等各种证据,以证明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犯罪为个人行为。

2017年5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对于上诉人关于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理由不予支持,维持原判。【来源:(2016)甘0102刑初605号,(2017)甘01刑终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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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审理发生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审理思路没有直接用到我们今天所说的刑事合规,但仍然被业界称为“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这是因为在案件审理中,雀巢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设置及有效实施,让法院认定员工实施的犯罪行为系个人行为,这就在员工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之间设置了一道“防火墙”,有效切割了员工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

然而,此案分析不能“浅尝为止”,我们再假设,如果当初雀巢公司没有事先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或事先对员工进行了合规培训,但因为管理混乱没有保留相应的合规培训的完整记录。进而导致在审理期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那么,雀巢公司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这也是企业治理中刑事合规预防刑事风险的真正价值所在。


四、企业治理中刑事风险的预防用


因为长期写作的关系,我习惯于把一些表象“拆解细化”,进而对“拆解细化”的因素加以分析,最后把分析结果系统融合。对于“企业刑事风险”的研析亦沿用此逻辑。

1、行为人。

讨论企业刑事风险预防,首先要解决是“谁”实施了可能触发刑事风险的违法行为?假设一个企业犯罪,是企业自身实施的违法行为吗?显然不是。企业是众多人员的集合平台,企业自身不可能实施违法行为,但是代表企业意志的人员或集体所实施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企业行为。换一句话来讲,我们在研究企业刑事风险预防之前,必须要识别引起刑事风险的违法行为的实际实施人,显得尤为重要。

1)管理者

企业管理者通常指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等人员。

管理者的身份,导致他们在企业经营中实施的行为很容易被联想(认定)为代表企业意志,进而与个人意志行为相混淆。如果管理者实施了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违法行为,区分到底属于企业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则显得尤为必要,企业承担“非企业意志”的举证责任无形中加重。

2)员工

员工在企业经营中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企业授意实施的职务行为,也有可能是为一己之私的个人行为,比如上一期【刑事合规与企业治理(二)】文章中提及的“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的雀巢公司的那六名销售员。庭审中,销售员称:“之所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是为完成公司的婴儿配方奶粉指标,是按照公司要求所做,获取的信息也是提供给公司的,属于职务行为”。然而,面对雀巢公司提供的证据(雀巢公司指示、电访调研资料、销售员签署的培训和测试文件以及承诺书等),法院最终采纳了雀巢公司的证据和主张,认定销售员违法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属于个人行为。

3)外部人

还有一类比较隐蔽,但也非常重要,通常指企业外部供应商/合作商。也就是经营期间,企业与外界相关人员、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业务合作或交易服务。一旦这些合作/交易供应商为达成与企业的合作/交易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如果企业没有做好事先充分的风险防范隔离的话,那么外部人引发的违法风险很可能会引火至企业。比如企业委托异地第三方中介机构于当地进行项目投标服务,第三方中介机构为达到中标目的,违法串标或实施商业贿赂,引发刑事风险。由此,查明企业是否合谋参与实施违法串标或实施商业贿赂,也将成为办案机关的侦查方向之一。


本文中,将上述管理者、员工、外部人三类人员统称为“行为人”,下文“行为人”同义。

2、法益。

当行为人在经营中实施某个行为后,必然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法律评价---合法或非法。什么时候会产生消极的法律评价呢?就是当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时,而这个被保护的权益这就是法益。

通常,大多数企业都知道虚开发票、偷逃税等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认知度防范度比较高的法益我称之为已知法益。也就是通过广泛的法治普及以及内部合规组织系统的培训,已经知道的法益。与之相对立的是未知法益。在这里,我所指的未知法益,它本身是存在的,是《刑法》已经明确保护的利益,但是这些法益,企业并不知晓。换句话讲,当企业不知道某种法益的存在,而在经营中又无意侵害到这些法益,就属于未知法益。而未知法益恰恰是极易产生刑事经营风险的一个重点领域,也是企业刑事风险预防的重中之重。

为什么“未知法益”会普遍存在?其一,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增法益不断涌现。比如这些年国家加大对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等利益的保护,很多企业没有及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系统性组织学习。其二,企业缺乏对刑事风险预防的重视,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对刑事合规建设方面的漠视和投入更显单薄。

3、刑事合规实施主体。

如上文所述,未知法益是企业潜在刑事风险的重要因素。面对企业,如何将未知法益向已知法益的转变,除了企业法务自身业务不断精进突破局限外,依靠外部律师专业团队通过刑事合规服务来实现,则是重要的途径。

通过外部律师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向行为人实施系统培训,将未知法益转变为已知法益,这就在行为人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之间设置了一道“防火墙”。有效切割了行为人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



五、涉案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补救机制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


今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强调:“无论是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

现通过图表,展示一下涉案企业合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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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涉案企业合规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考核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企业已经产生刑事风险,刑事追责程序已启动,且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考察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考察对象只能是涉案企业。

其次,检察机关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适用“合规”时,需要涉案企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接受考察承诺书”。当然,“合规”适用是双向的,涉案企业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同意适用“合规”程序时,必须要同意“认罪认罚”和“接受考察”。

再次,涉案企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考察承诺书”后,检察机关就要组织第三方专业人员针对涉案企业建立/实施合规计划。合规计划是针对企业涉嫌的罪名,对于引发犯罪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问题和漏洞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制定完备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方式,在制度上有效防止犯罪再次发生。通常第三方专业人员系由行业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等构成,来辅助涉案企业参与合规计划的制定。

第四,合规计划制定完成后,涉案企业需要按照“合规计划”落实整改。之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落实整改予以考察,是否完成“合规计划”所制定的目标。

第五,最后,检察机关会根据涉案企业考察的结果,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或不适用实刑的量刑建议。

由此可见,涉案企业合规既不是头痛医头,对漏洞的打补丁,也不是否定企业已有合规体系,实施全面合规体系建设。它是有针对性地识别违法行为背后的合规管理漏洞,制定新的合规考察标准,是对企业已有合规体系的补充和加强。


,六、刑事风险防范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集体决策是责任豁免的“安全锁”。

众所周知,集体决策方式是企业重要的内控制度之一,但集体决策往往令人产生错觉。有些人以为,只要经过集体讨论的事情,杜绝个人决策的因素,就不会对对个人法律风险。即便是集体决策错误,也是法不责众。从司法实践看,如果集体决策最终错误,并最终产生刑事风险,除企业承担刑事责任外,负有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仍有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


误区二,层层审批是风险隔离的“保护网”。

企业治理中,各司其职的审批制度已经非常普及。长期制式化的流程使得很多人只看会签栏的签字,而忽视审批事项本身合法性。复杂的审批程序如果流于形式,经办人员以“例行公事”的心态审批,看似经过复杂的内控程序,反而麻痹审批人的风控意识。一旦所审批事项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很容易导致企业陷入刑事风险的泥潭。

因此,审批程序的设置需要以实质性审查作为审批标准,并定期对审批事项进行刑事合规有效性分析。


误区三,第三方评估是隔离风险的“防火墙”。

第三方评估是借助第三方的专业知识和客观中立的社会地位,针对重大事项作出专业性评估意见,进而企业依据第三方评估意见作出最终经营决策行为。通常,国有企业在重大交易、重大决策前都会启动第三方评估等程序。但是如果评估、尽调存在方法不规范,企业决策人员也未对评估、尽调结果进行纠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风险。近些年,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热点事件时有发生,很多都聚焦于第三方评估环节。因此,企业应对“第三方评估”的流程、方法和结论也实施相应的实质性审查,最大限度的做好市场交易“守门员”的职责。

 

七、企业经营中易发刑事风险领域


2021年,华诚所设立刑事合规部,作为“刑事合规部”负责人,我组织团队系统研究不同行业、不同业态领域、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出现刑事风险的特点和规律。

这些年,随着数字经济、互联网技术的商业普及,以及个人信息的广泛使用,企业日常经营触及个人信息、大数据,依托互联网进行数据信息传输等场景比比皆是。由此,国家通过立法加大对数字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202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随着这些法律的出台,与之相关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九个罪名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因此,企业在数据使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场景存在潜在高发刑事风险。

此外,《刑法》中有个罪名比较“特殊”---非法经营罪,该罪名虽只是一个罪名,但是所对应的犯罪行为却在不断的增加,如同“口袋”一样,所以,又称之为“口袋罪”。

我特意罗列梳理了一下,目前非法经营罪所调整“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已经达到59种之多。其中,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所调整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有6种,司法解释/文件调整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有25种,行业法律法规调整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有28种。这些大量存在的被“非法经营罪”所调整的非法经营行为也是企业潜在易发刑事风险领域,值得广大企业关注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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