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央视新闻报道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案。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AI批量生成虚假种草笔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是司法机关治理AI生成“数字泔水”的标志性判例:
(1) 首次创新性提出生成式AI不正当竞争的“四要素判定法”,为后续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清晰可参照的标准;
(2) 明确了差异化的AI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规则,既没有过度限制AI技术的正常合法应用,也对恶意利用AI生成虚假内容牟利的行为划出了清晰的合规红线;
(3) 否定了“技术中立”作为违法违规行为挡箭牌的合理性,为生成式AI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也为平台内容生态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支持。
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 (2025)浙01民终3998号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时间: 2025年8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知名社交平台运营主体
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C公司(共同运营AI写作工具)
核心案件事实
原告经营以“普通用户真实体验分享”为核心定位的内容社交平台,平台规则与公约均要求内容基于真实经历分享;原告长期投入大量成本运营,形成了以真实种草内容为核心竞争力的内容生态,原告平台数据显示,近一年已处置超过330万篇AI生成的虚假种草笔记。
二被告共同开发运营一款AI写作工具,覆盖网页版、App、微信小程序三个载体,工具专门设置「xxx种草文案」「xxx旅游攻略」「xxx笔记标题」等定向服务模块,模块直接使用平台相关命名,并公开宣传可“根据产品特点生成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用户仅需输入产品品种、名称、特点等少量关键词,点击一键创作即可生成数百字、以第一人称叙述的完整种草文案,内容完全虚构个人真实使用/体验经历。二被告通过会员收费模式营利,收费标准为:月会员40元、年会员98元、终身会员168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其平台真实内容生态,损害原告合法竞争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二被告则提出抗辩:其提供的本质属于技术服务,AI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被告行为未与原告产品构成任何程度的混淆,亦未损害原告的正当权益,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 针对特定社交平台,定向提供可生成无真实体验虚假种草内容的AI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 被告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针对争议焦点1(行为性质认定):
1、法院首先明确,原告通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以真实体验为核心的内容生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2、本案中法院创新性提出“四要素判定法”,界定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1) 被诉服务明确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2) 被诉服务直接以在某知名平台生成种草内容作为 特定应用场景,而并非通用的AI写作工具;
(3) 服务模块设置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被诉的服务模块都是要诱导用户生成并发布无真实体验的虚假内容,主观上难谓善意;
(4) 被诉服务通过会员收费模式营利,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AI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要求,二被告提供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AI生成服务,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对其提供的AI服务进行告知、提醒,反而专门开发定向模块诱导生成虚假内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认定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3、被诉服务将严重冲击某知名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和经营管理秩序,对于原告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4、被诉服务利用AI 技术生成“虚假种草”内容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所带来的危害也更大。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害平台、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种草内容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二被告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争议焦点2(技术中立抗辩):
法院明确,技术本身中立不代表技术的应用行为中立,判断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是技术的使用方式、使用场景、目的和盈利模式,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幌子,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最终裁判结论
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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