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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门歌手孙燕姿,一遇AI便化龙——简评AI翻唱的法律风险
Wed Jun 07 16:44:00 CST 2023 发布人:华诚小编

冷门歌手孙燕姿,一遇AI便化龙——简评AI翻唱的法律风险

金易文

笔者已经两个月没动笔了,思来想去,除了可以怪罪一个名叫塞尔达的游戏外,还不得不承认,笔者最近陷入了某种焦虑,对AI的焦虑。从ChatGPT开始,笔者就深深感受到AI狂潮正在进一步改变我们的生活,毕竟现在的AI做文案,AI做PPT,AI画图,已经强大到可以替代普通品质的打工人的程度了,那下一步会是什么样呢?爆款文章标题我都想好了:《震惊!入职面试我的部门经理居然是AI?》而AI不仅在深度上继续发力,在广度上也迅速铺开,继绘画、文案之后,音乐领域也遭遇了“AI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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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B站这个曾经的二次元聚集地这段时间最火的是什么,那必然是AI翻唱。近两个月,华语乐坛突然就文艺复兴了,一大批以10后眼中的“过气歌手”比如陈奕迅、周杰伦、孙燕姿等的模型制作的AI翻唱内容刷榜B站音乐区,而其中,“冷门歌手”孙燕姿作为“音色之王”,独特的音色与唱腔,搭配上与歌手本人风格或相似或迥异的歌曲,则是其中的王,或者说“王的替身”。

这位“王的替身”在全平台已经拥有超过1000首翻唱歌曲,数量超出孙燕姿本人职业生涯23年来作品总和,其所翻唱的《下雨天》、《半岛铁盒》等作品的播放量都突破百万,火得一点也不像年轻人眼中的“冷门歌手孙燕姿”。如果你家的10后娃娃跟你说Ta最近迷上了孙燕姿,千万不要惊讶,你没有穿越,这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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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孙燕姿本人对此的回应文章中,她甚至自嘲式的说道:“我的粉丝们已正式改换门庭,接受我就是一名冷门歌手的事实,而我的AI角色成为了目前的顶流。我想说的是,你跟一个每分钟就能推出一张新专辑的人还有什么好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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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确实有理,快把笔者说哭了,毕竟笔者也不想今后和每分钟就能写一份法律意见书的“人”去争什么,但转念一想,这AI他也有弱点也有瑕疵啊:采集知名歌手的声音,将其音色制成虚拟歌手是否涉嫌侵权?AI声音的翻唱是否有自己的版权?AI声音技术还会带来哪些风险?这些具体而又迫在眉睫的问题,今天笔者就来梳理一下。

 

一、AI翻唱是什么?

要搞清楚这些问题,首先就要了解AI翻唱或者说AI歌手的本质是什么。所谓AI歌手,就是通过模型训练和后期处理,让AI用明星歌手的声音翻唱其他歌手的歌曲。用技术的语言去描述,AI歌手就是基于“生成式语音模型”的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品。同前段时间的ChatGPT作为“大型语言模型”类似,AI歌手属于一种“大型语音模型”,两者都遵循同一个基础规则,就是通过“喂养”大量的数据资料,再通过AI训练的方式获得相对应的内容,当“喂养”的数据资料越多,获得的结果也就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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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孙燕姿作为出道二十余年的歌手,其散布在互联网上的原始声音数据数量庞大,这些数据都可以被提取出来,作为目标音色的素材输入到So-VITS-SVC(开源人声克隆项目)模型中进行训练,就能得到一个可以生成她音色的模型,用这个模型来转换任意音色的歌声。最后再进行一些后期处理和调校,就可以得到听起来像孙燕姿唱的AI歌曲了。

虽然AI歌手目前的模仿最细只能到歌手的咬字、唱腔、尾音等,而无法模仿到歌手对于一些歌曲情绪的表达,导致某些歌曲听起来“全是技术,毫无感情”,但抛开这些形而上的细节上,在某些层面,AI歌手确实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与本人几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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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必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这样的一首由AI歌手演唱的歌曲,它有没有自己的法律权利呢?

 

二、AI翻唱的歌曲本身有没有权利

从著作权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对于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基于人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知识成果。而AI歌手因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人”的身份,其翻唱不属于基于人的智力成果而创造的作品,事实上此类AI参与的作品,往往是基于电脑软件代码和算法形成,自然也就无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而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而从更广义的民法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因此,虽然有辨识度的声音所对应的人格权是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的,但AI歌手并不属于上述“自然人”范畴,其声音权自然也不能获得我国《民法典》的保护。不仅如此,对于AI声音这类对现行法律体系挑战极大的存在,我国的民法体系恰恰对其严防死守,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甚至名誉权。因此现阶段在我国,AI歌手及其作品可以说不享有任何法律权利,制作和实际应用上述模型反而具有较大的侵权风险。


三、AI歌手的侵权风险

从民法角度来看,AI歌手主要可能存在三方面的侵权风险,其一是侵犯著作权,其二是侵犯声音主体的人格权,其三是侵犯声音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

1、侵犯著作权

就著作权侵权的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以本文提到的AI孙燕姿为例,首先,使用孙燕姿本人音色是不侵权著作权的,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美术作品等,而声音不属于前述保护类型之一,音色本身并不构成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使用孙燕姿的歌曲是侵权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提取、训练并发布AI孙燕姿歌曲的UP主们除非构成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否则都要去的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而就我国《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来看,即使这些UP主们通过免责声明等形式注明“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字样,也难以规避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况且,在大数据时代,由于流量常常和经济利益挂钩,通过上传AI歌手翻唱的歌曲赚取流量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博主们,其实自己就做了他们号称严禁的“用于商业用途”。

2、侵犯人格权

声音与肖像均属于人身属性,通过AI技术合成他人的声音,可能会对声音本人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造成伤害。

如前所述,有辨识度的声音所对应的人格权是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的,《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在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声音权的侵权认定不再以盈利为前提。因此,无论这些UP主们是否声明“非商业用途”,都不再能作为其豁免侵权责任的依据。

3、侵犯个人信息权利

其三是个人信息,同指纹一样,自然人的声音也拥有具有唯一辨识性的声纹,声纹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规定的个人敏感信息,而“AI歌手”的原理是声音在物理上的技术特征,需要收集提取声纹信息。按照上述法律以及国标的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而歌手的声音在向公众发行、演唱音乐作品时是基于自身的行为发布的,但仅用于公众以及相关主体在享受音乐的范围内使用其个人信息。因此,如果未经允许将歌手的声音未经其授权提取其声纹用于数据训练,是明显地超出歌手的同意范围的使用,构成侵犯其个人信息的行为。 

4、刑事犯罪

而在刑事领域,则更不得不令人担忧。AI歌手所代表的深度合成声音技术,与曾经爆火的“AI换脸”可以说是将遇良才,这两者一旦结合,就必然会带来更严重的电信诈骗等刑事犯罪问题,因为声音和人脸是有指向性的,是社交过程中建立信任的重要依据,而AI深度合成技术的肆意发展,可能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这种最基础的社交信任关系。

试想一下,如果有“朋友”发微信找我们借钱,经过反诈中心培训的我们多长了一个心眼,打个个视频电话过去,发现那头的“人”声音和长相都与朋友别无二致,于是讲义气的我们二话不说就把钱转过去了,结果还是被骗,我们只能和范厨师那样感叹一句:防不胜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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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就在前段时间,媒体已经报道了公安局侦破的一起使用智能AI技术伪造微信视频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福州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分钟之内被骗430万元,原因就在于受害人通过视频聊天核实对方身份,却不料这个视频是用AI伪造出来的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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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AIGC在犯罪领域的使用会呈现出快速蔓延的趋势,可以说,AIGC打开了人工智能的新大门,也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四、目前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以管住AI?

当然,我们的立法部门也早已针对这些风险作出了回应。首先,针对人脸生成、替换、操控等深度合成技术,《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深度合成服务治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明确生成合成类算法治理的对象,确立算法治理的基本原则,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强化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主体责任,为安全可靠的深度合成技术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技术的服务应用提供指引和规范。image.png

而就在三个月后,针对深度合成技术衍生出的AIGC内容及其衍生出的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又在今年4月发布了《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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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层面,今年5月,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短视频创作平台抖音也发起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与行业倡议,要求平台生态参与者,遵循相关规范。其中包括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做显著标识、平台注册的虚拟人使用者需实名认证、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发布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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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AI技术,未来可期

无论是对于稍早之前的区块链、元宇宙,还是现在火热的AI,你问笔者支不支持,笔者当然支持,因为笔者相信深度合成技术和AIGC 能做的远不止于现在这些,AI技术的发展体现了典型的“爆炸”式而非“线性”发展的路径,从最初的SIRI到XX宝等被用户戏称为“人工智障”的语音助手,到最近突然在绘画、对话、声音模仿等领域的突破式发展,可能真的“未来已来”。实际上,几年前的《速度与激情7》中意外过世的保罗沃克的部分表演,就是通过深度合成技术实现的,为其在电影中的角色画上一个悲伤但相对完美的句号。而在民间,确实已有网友自行训练了邓丽君、黄家驹、姚贝娜等已故歌手的声音模型,通过AI合成语音让歌迷再次听到久违的声音(虽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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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更远的未来,在元宇宙技术成熟后,在虚拟世界中的每个“人”,又何必是真实的自然人?既然在虚拟世界中,我们本质上都是一串代码,那近如《流浪地球2》,远如《创战纪》中描述的AI数字生命,是否也可以真的在目前的AI技术基础上进行发展并得以最终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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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作为法律人,笔者还是想说,支持归支持,AI还是要遵守基本法律规则的。正如菜刀在厨师手里是工具,在杀人犯手里就是凶器。笔者认为,随着技术的革命,有必要不断完善AI技术的监管机制,通过立法等形式制定一系列AI技术监管制度和规定,明确AI技术的应用场景、数据使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以规范AI技术的使用和管理。而另一方面,笔者认为,适当的普及教育也很重要,尤其是对人脸和声音信任已被打破的当下,加强AI技术的公众教育和交流,提高大众对AI技术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更是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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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AI在正确的引导下,最终能成长成为辅助人类迈向《银河系漫游指南》所描绘的星辰大海的助手,而不是让人类沉沦于《银翼杀手》中“高科技、低生活”的赛博朋克世界的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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