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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再陷风波,竟曝出“底价协议”?——评李佳琦与海氏“底价协议”在《反垄断法》下的违法性
Mon Nov 20 11:12:00 CST 2023 发布人:华诚小编

李佳琦再陷风波,竟曝出“底价协议“?——评李佳琦与海氏”底价协议“在《反垄断法》下的违法性

金易文

今天是10月31日,也是神圣的双十一开始的日子,但今年的10月31日还有点特殊,那就是李佳琦又双叒出事的第七天。笔者本来想用更恶毒一点的语言的来形容这一天的,但考虑到李大网红不是头一次了,如刚发生不到两个月还没冷却完毕的“花西子”事件,以及更为遥远一点的6月初作大死事件,所以也就作罢了。

怎么回事呢? 10月24日,也就是双十一预热开启的第一天,就在李佳琦再次出现在主播间为花西子带货的时候,一只有关李佳琦的大瓜喜提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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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某东的采销人员,在朋友圈发文吐槽称,公司收到了某品牌的律师函,因为某东的这款商品,售价要比李佳琦直播间的低。并因此质疑李佳琦存在“二选一”的行为。该品牌在律师函中认为某东在没有得到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价,给自己带来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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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某东采销人员则表示,该产品为京东自营产品,自营店有权对商品定价,而且差价是某东自己掏腰包出的。

虽然李佳琦所属的美ONE公司(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马就否认三连, 表示“我不是、我没有、别瞎说”,但新浪科技这边直接放了个大锤,披露出了一份美ONE的合同细则。里面明晃晃地写着各种限制条款,比如最终成交价为保证期限( 121 天 )内在保证范围内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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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规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不能再保证范围内的条件下,给他们最大促销力度,就要向美 ONE 赔偿 2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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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东、新浪科技以及各路人马“落井下石”式的在拱火下,舆论就这么炸了锅,有网友就吐槽说,原来所谓的全网最低价,只是被主播控制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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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花西子眉笔事件余波未平,这次又被爆这么一个大瓜,而且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垄断经营的大瓜,真可谓是流年不利,或者说求锤得锤?

诚然,控价控库存是直播带货中的一种不健康现象。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李佳琦及其美one公司就真的会因此涉嫌垄断?他们的法务团队就真的是摆设吗?在笔者看来,未必。

一、   李佳琦的“底价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网上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里,有对控价行为的明确规定,即禁止上下游之间签订“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和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 的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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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你不能强迫从你手里拿货转卖的人,非得卖多少钱,或者最少只能卖多少。因此,李佳琦或者说美ONE公司与海氏签订的协议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因此涉嫌垄断。但笔者并不这么认为:

注意该法条里的“转售”两字,意思是是买货之后,再转卖给他人。比如手机分销商,就是买了手机之后,转卖给门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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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同于京东自营等经销商,主播卖货并不属于转售,消费者在直播间里,其实是直接从商家手里买货。主播只是替商家们吆喝,并不过手商品,也不会拥有商品所有权。

因此,李佳琦作为主播及其公司并不属于这条法条规定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压根就不属于经营者,而是《广告法》下的广告代言人,主播只是为商家做宣传,以及为观众争取更优惠的交易条件的居间方,也就是不参与整个交易,因为不能算是交易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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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总结来说,在这种交易模式中,实际上并不可能存在一个所谓的“纵向垄断协议”。

二、   那谁违法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整个事件中,就不存在垄断行为。真正可怜或者说愚蠢的,是签订这份协议的品牌方,也就是海氏。

首先,我们仔细看海氏与美one签订的协议,其中规定了甲方(海氏)应当确保其能控制的平台内的给予乙方(美one)的最终成交价为保证期限( 121 天 )内在保证范围内的最低价格。翻译一下,也就是这个保证责任在海氏这边,如果海氏不能保证这一条款的执行,那么海氏将承担违约责任

前面已经分析过了,由于美ONE并不属于直播带货交易中的一方,其与海氏签订的这份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因此这份协议本身并不违法,但海氏如果想要达成与美ONE公司协议中约定的“控价”的约定,其必然需要和下游经销商签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那就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并付出巨大的代价,如2017年的手机行业反垄断第一案,知名手机厂商vivo手机江苏总经销商因纵向控制产品价格行为被处以698.3万元的罚款。而至于海氏通过什么手段达成这一效果,合法抑或是非法,都与美ONE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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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海氏选择遵纪守法,则将承担这份协议下巨大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海氏怎么做,都有很大的风险,成则违法,败则违约,两头不是人,海氏是养了多蠢的法务团队才会允许这种“签订即违法/违约”的协议盖上公章?

而海氏的法务团队居然还没意识到这一点,选择向京东发出了律师函,简直愚蠢至极,因为一个最简单的常识就是,协议只能约束协议的签订方,而无法约束协议外的第三方

因此,正确的操作应当是:美ONE公司发现京东存在比自己平台更低的价格,应当发律师函给海氏,要求其承担这份协议下的200万元的违约责任,而他们居然选择让海氏给第三方京东发律师函?相信京东法务收到律师函的那一刻,也是懵逼的,这都哪儿跟哪儿呀?而笔者相信,海氏的这一份律师函,也将成为发改委对其发起调查后固定纵向垄断行为的有力证据,可以说是真正的求锤得锤了。

笔者相信,以李佳琦在直播带货界的地位,这份协议显然是它这一方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不允许品牌方进行任何改动,这点从新浪科技披露的协议内容也可以看出。李佳琦所在的美ONE公司,通过这一通提线木偶般的操作,里里外外给自己摘了个干净。

三、   李佳琦就没错吗?

虽然大家对于李佳琦或者说那些头部的网红主播苦大仇深,但这次事情,根据目前披露的李和海氏的协议看,美ONE的法务团队确实还是有两把刷子的,通过协议条款和自身在直播带货中的地位的模糊性,规避了直接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把屎盆子都扣到了品牌方海氏的头上,而海氏也傻乎乎地跳坑自刀了。

但法律分析归法律分析,你要问笔者支持谁,笔者肯定是旗帜鲜明地力挺京东的,支持京东的定价低于网红主播,支持在定价权上不被网红主播“卡脖子”。而客观上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尽管李佳琦们不一定违反了《反垄断法》,却也不能否认这些头部网红带货主播带来的负面影响。

头部主播们这样争取低价、买一送一,嘴上说是给消费者谋福利,但这个低价、这个福利,只有直播间里的消费者能吃到,因为控价是覆盖全平台的,主播直播间之外的商品价格,反而相对抬高了

并且,因为大主播掌握了最低的价格,大主播直播的粉丝也会越来越多,又进一步巩固他们的地位。与此同时,大主播的高坑位费、高抽成,增加了商家的成本,也会降低了商家们主动在其他渠道降价的可能性。这种控价不像 “ 二选一 ” 一样猛烈,但却在温水煮青蛙中,损害了多数消费者的利益。

更有甚者,如果一个商品本来卖10元,大主播甚至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将这个东西标价100元在直播间里开卖。与此同时,通过与品牌方签订协议,让该商品在网上的卖价都要比直播间的高,这样就造成直播间里有优惠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这就是妥妥的欺诈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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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造成了在原来岁月静好的时候,消费者我们明明可以花更少的钱去买东西,现在却被李佳琦之流的头部网红主播垄断了,然后他还打着为“家人们”谋福利的口号,让大伙还以为是自己赚了,稍有反对的声音还要被嘲讽“没有好好努力工作”,真是精神和物质双重pua的典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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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不得不规范化了,毕竟民意已经到这一步了,笔者在这建议,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推进直播带货市场的规范化:

首先,在监管层面,对于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垄断行政责任,虽然现在的监管还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情况,也还没有具体的某一例针对主播们的垄断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监管部门没有动作,如2022年7月,上海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的《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里,也明确指出直播间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 “最低价协议” 或是其他不合理的排他性质强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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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建议,治病最忌治标不治本,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还是应当在全国性的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直播带货的主播在其经营活动中,除了要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外,更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明确其带货行为实质上就是销售行为,要受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乃至《刑法》的规制,让主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不能钱都你赚了,锅都厂家背了。

其次,对品牌方,笔者建议,海氏之流还是要多学习《反垄断法》,多进行内部的合规培训,不要因为最近几年被锤得不够多就不重视,这种重大协议建议还是找一个靠谱的律师团队把一下关,也别太依赖网红主播,自己建立靠谱的渠道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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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这些赚得盆满钵满的头部带货主播及其团队,笔者好意规劝,要深刻理解自身对于我国经济的正面作用,真正的好的渠道变革应该是实实在在提高产业链效率的,通过对消费者需求的洞察,发现畅销的商品种类,主动对接产业链上游,建议上游有方向地改进商品质量,并缩小中间经销环节损耗,从而达到降本增效,生产、渠道、消费三赢的效果。

而不是靠着流量垄断的话语权,一头压厂商,一头忽悠消费者,把一些简单的没什么本质差异的产品,利用消费者的信任,上概念上情怀伪技术科普,卖高价,自己在中间吃差价,做回了电子商务好不容易剔除掉的中间商,一方面减损消费者效用,另一方面把没钱做推广价廉物美的厂家挤出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破坏市场健康秩序,最终铁拳落下,人人唾弃,商誉尽毁,悲惨收场,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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