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号),其中第四点提出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加强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伪造产地的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方位提高地理标志执法保护水平。
6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联合金山、闵行、松江、静安区局执法大队,出动执法人员110余人次,分20个行动小组,开展冒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专项执法行动。经初步调查,15家企业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相关规定,拟连调查15起,共查扣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盒及包装袋9万多个,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关于“西湖龙井”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1985年我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承担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1989年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后,外国证明商标开始进入中国。我国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实施原产地名称保护,商标局也开始正式受理国内、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2001年我国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相继修订《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明确纳入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大家耳熟能详的“泰国香米”、“帕尔玛火腿”和“苏格兰威士忌”都在我国获准注册。
“西湖龙井”名列“中国十大名茶”。2001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明确划定了“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区域范围。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系由“西湖龙井”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士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2011年经杭州市政府同意申请注册本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承担监督管理该公共品牌的职责。国家商标局公告中公示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其中明确了“西湖龙井”商标的使用条件(包括产地与品质两大条件)及其使用申请程序和使用规范。符合条件的茶叶产品可经申请和审核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应遵守相应使用规范。
2015年,华诚所曾代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针对侵犯其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人提起维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该案于2016年4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选为“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同月,在江苏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浙江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召开的2016年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该案也被选入上海市“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西湖龙井”茶购买小贴士
1.看标识
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是用以证明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属性的标识,分为证明标N(茶农用)和证明标Q(茶企用),内容包含“西湖龙井”字样、规格、年份、序列码、查询用二维码、查询网址等信息,消费者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行查询验证;也可以刮开标签上的防伪图层,登录官方网站,输入防伪码进行验证。
2.看时间
2021年的新茶,茶标上标识为“2021年”,如果生产日期是2021年3月开茶日之前的,则只能用“2020年”的标识。
3.看标志
由于“西湖龙井”茶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以属于西湖产区的“西湖龙井”茶都会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新的GI地理标志(旧标志在2020年底已不能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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