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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价格涨涨涨,法律管不了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审视
Mon Nov 23 12:50:00 CST 2015 发布人:华诚小编

小区停车位价格涨涨涨,法律管不了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审视

钱军亮

 

自2015年起国家发改委进一步放开了一批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以及政府指导价,转而实施市场调节价,其中就包括了居住小区的停车位收费。该项收费定价政策准备放开之初就有人担心,这些服务跟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如果放开价格会导致个别经营者漫天要价,引起价格上涨。对此,发改委的某位负责人表示,发改委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三项具体措施。一是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二是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三是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这位发改委的负责人更多地是强调价格的公开透明、不得实施价格欺诈。

小区停车位的定价政策放开已经有大半年了,现在来看,在上海也确实有很多小区的停车位的价格经过了一番上涨。由于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形式多样,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开发商拥有产权通过委托物业公司租赁给业主的停车位。恰好最近几天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正点新闻报道了一则居民停车费涨价的纠纷,位于上海宝山区的绿洲花园小区,因为地下车库停车费涨价,居民们纷纷将车停到小区路面,由于地面资源有限,居民为了停车发生挣强,有的业主在地面任意安装地锁、堵塞应急通道,连绿化带上也停满车辆,而地下停车库的停车量不足现有车位的一半。事情的缘由是,该小区原来地下车库每个车位月租金200元,地面车位月租金100元,今年小区车位停车费定价政策放开后,开发商将其拥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停车位提高到每月租金500元。原先停在地下车位的业主由于不堪停车费的猛涨,纷纷都将车辆挪至地面停放,才发生了以上的乱象。电视台新闻记者电话采访开发商时,相关人员信誓旦旦地表示,“现在这个500的停车费应该是不高的,现在各方面的成本,方方面面,按周边的情况,我现有的小区的情况确定的。”难道小区停车费政府指导价取消后,开发商的定价不再受到法律约束?只要价格事先公开透明、不存在价格欺诈,开发商的任何涨价都是合法的?

这里除了《价格法》以外,我们还可以换个视角,从《反垄断法》出发看看对定价问题的规制。《反垄断法》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有一种类型叫做“不公平价格”。是否符合“不公平价格”,必须审查这个物业的开发商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需要在这个案件中对相关市场做一个界定。在反垄断执法案件中,比较常用的市场是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在考虑相关商品市场时,基于国际通行的“SSNIP方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方法,用替代法分析不难得出,地下车库车位和地面划定可用于停车的车位可构成一个商品市场。这里比较关键的是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从替代角度分析,小区地下车位涨价后,原来在地下车库停车的业主基本上都将车辆挪至地面以及地面绿化带上停放,而并没有将车辆停到小区以外的其他地方。从小区地处的位置,以及业主停车的习惯来看,小区附近并没有可供过夜车辆停放的合法公共停车点(马路停车应其本身违法不应作为相关市场的一部分进行考虑)。而在居住地停车的业主,一般也不会选择停车后需要步行十分钟以上才能回家的停车点。因此,在本案中绿洲花园小区范围内的地下和地面停车位可以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在认定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根据上海住宅小区的普遍情况,假定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务共有。新闻所采访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已经说明,小区大量停车位在地下,地面的停车位本身就十分有限。那么也就是说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超过整个小区车位的一半以上,可以推定开发商在小区车位这个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即使不用推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各项考察因素在本案中也不难得出开发商的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开发商制定地下车位定价政策时如属于不公平的高价就会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细化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几中情形,其中包括:(一)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的价格;(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三)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四)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在发改委放开居民小区停车位收费指导价后,开发商出租地下停车位的成本并没有明显上升。2015年之前上海外环以外居民小区的停车位收费,地上车位一般每月在100到150元之间,地下车位一般不会超过300元。绿洲花园小区的开发商将地下车位的价格从200元涨到500元,足足增长了150%。大量的业主因无法承受地下车位租金价格的上涨,选择将车停在地面,又造成了地面非用于停车的部位及绿化上被车辆占满。且同时期,该小区附近三公里范围内几个楼盘品质较高小区的地下车位停车费也维持在每月300元以内。可见,开发商的这次涨价严重剥削了消费者(小区业主)的福利,间接造成了小区停车秩序的混乱,可以认定为属于以不合理的高价提供商品或服务。

查处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是发改委,小区业主们完全可以向发改委举报投诉,要求发改委以《反垄断法》对开发商进行调查。以前我们一提到《反垄断法》总是觉的它是用来制约大型企业、行业内的领军企业或者公用事业单位的,似乎与一个小区的停车位这种鸡毛蒜皮的事情搭不上边。其实,《反垄断法》的功能包括了对消费者福利的保护,但是其着眼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是不同的。在发改委取消政府指导价后,开发商确实不能任性随意涨价,这个不能任性不应单单从《价格法》的角度去审视,也可以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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