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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公益普法 |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常见问题梳理
Sat Apr 02 17:22:00 CST 2022 发布人:华诚小编

华诚公益普法 |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常见问题梳理

徐游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针对企业与劳动者关心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劳动用工管理常见问题进行了搜集、整理,希望能为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管理提供参考。

问题1:员工所在的居住区域、办公区域因疫情原因被封闭管理期间,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疫情当下,多发生因员工所在的小区、办公区域出现人员确诊、密接、次密接,政府对整个小区或楼宇采取封闭管理等措施的情况(例如:设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情况,员工客观上确实无法正常到岗上班的,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闭疫区等紧急措施,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则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对于企业安排适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员工则按照企业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若员工因为履行职务而被采取管控措施的,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若工资构成有提成/绩效/奖金等浮动项目,管控期限内难以有效计算或评定的,根据公平原则可参考先前正常情况下的平均工资计算方式协商确定。

 

问题2:疫情期间被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的员工,企业可以单方面安排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鼓励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因此,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为妥善应对员工封闭管理期间的管理、降低企业经济压力,企业可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具体的疫情休假方案,将处于封闭管理期间的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单方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规则予以明确。同时,员工也应理解企业难处,与企业共克时艰。

对于已经建立育儿假休假制度的企业,可结合企业自身的育儿假休假规定,在与员工沟通协商基础上,统筹安排员工休育儿假

 

问题3:处于封闭管理期间仍可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是否可以不发各类补贴、津贴、绩效奖金?

封闭管理期间企业发放的工资应当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正常出勤状态下可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换言之,在封闭管理期间,企业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出勤并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不得以缺勤扣发。

故,各类补贴、津贴、绩效奖金是否发放,则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判断。如果各类补贴、津贴和实际的外出履职相关,那么可以不予发放。绩效奖金的发放则根据实际完成的绩效情况而定,不宜直接单方取消。

 

问题4: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此时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的规定,若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问题5: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且各类假期安排完毕的情况下,企业能否参照停工停产标准发放员工封闭管理期间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因此,在企业与员工个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或依据企业内部经过民主协商的疫情休假方案,可参照停工停产标准发放员工封闭管理期间工资。

 

问题6: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应如何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此,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主动与员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会议纪要、书面协议等方式固定疫情期间的薪资、工时等事项的调整方案,共度难关。

 

问题7:企业能否与正在封闭管理期间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8:员工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外出或谎报活动轨迹,企业能否据此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若擅自外出或谎报活动轨迹的,可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影响社会公众利益,企业可根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问题9:员工在工作期间去做核酸检测,扣工资吗?

需区分具体情况,若员工因政府公告或统一要求而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所需时间,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若员工因其个人原因在工作期间参加核酸检测的,根据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问题10:政府的强制措施结束之后,员工不来单位上班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建议企业与员工进行相应的沟通,了解其不来上班的原因,如果员工决意主动离职的,要与员工沟通,让员工明确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如果员工不作回应或无正当理由的,甚至是故意旷工的,则企业应发出相应的书面催促通知,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在企业合理催促并告知后果之后员工仍旧未到岗的,企业有权根据单位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1:疫情期间,未被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的员工可否居家办公?

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安排。

针对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建议员工主动与企业进行协商沟通,争取可以安排居家办公。针对需要到一线工作场地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若企业无法安排居家办公的,员工应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根据企业的用工需要提供劳动。

 

问题12:疫情期间,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至中、高风险区域出差?

首先,如果是安排到普通人群可依法前往的地区,员工不得拒绝。其次,即便是特殊区域(例如:疫情严重)区域,如果是承担有防疫责任的人员以及涉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人员,员工无特殊情况也不得拒绝。再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当然用人单位也应体恤员工,就员工的合理诉求,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人性化的处理。

(以上供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参考,若涉及具体操作或建议,请详洽华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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