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保全——评析微信公众号数据爬虫禁令裁定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保全——评析微信公众号数据爬虫禁令裁定
在经济的运作过程中,竞争意味着对抗、角力、干扰、不稳定,秩序意味着先来后到、避免冲突,有条理、有组织地安排市场主体协同运转。市场的常态就是在竞争与秩序之间不断摆动,难题在于竞争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怎样平衡?[1] 近年来持续增加的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院对于竞争与秩序的司法平衡“艺术”,不仅体现为类案的生效实体判决,也更前置于行为保全申请的裁定,让我们来“管中窥豹”吧!
一、事实案件
近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裁定禁止杭州快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忆公司”)提供可爬取微信公众号内容及数据的产品[2][3]。在该行为保全裁定中,法院认为,快忆公司在未经腾讯公司同意情况下,提供爬虫用于爬取微信公众号数据的行为令腾讯公司承担了额外的运营成本,干扰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行、破坏微信公众平台健康生态秩序的可能性大,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同时认为,爬虫产品爬取微信公众号平台数据,占用微信公众平台的网络带宽,挤占微信基础产品体验的服务运营资源,对数据权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较高,也可能对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造成危害。该案继刷宝被裁定停止抓取抖音数据(以下简称“抖音案”)后,再次引发了业界对爬虫行为合法合规边界的关注,并担忧行为保全的禁令裁定是否异化为平台类数据控制者维权的“中程武器”。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的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本文以《行为保全规定》为基础,结合法院具体行为保全裁定,分析保全裁定的审查标准,并提示爬虫业务及产品的合规建议。
二、核心条款——《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的实证分析








三、行为保全的审查标准对爬虫应用企业的启示
(一)行为保全的应对及司法救济



(三)爬取数据应获得数据权利主体 及数据控制者的同意 





注:
[1] 仲春,《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规则》,人民司法,2019年第10期,第16-21页。
[2]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2435号之二。
[3]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2435号之三。
[4] 宋晓明,王闯,夏君丽,郎贵梅,《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9年第7期,第19-27页。
[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5902号裁定书。
[6] 同样的还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7] 《蒋强:行为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https://mp.weixin.qq.com/s/C_z5bm4o6kyK3n0zPRw5tw。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http://www.court.gov.cn/zixun-zhuanti-aHR0cDovL3d3dy5jaGluYWNvdXJ0Lm9yZy9hcnRpY2xlL3N1YmplY3RkZXRhaWwvaWQvTXpBd05NaXlOSUFCQUElM0QlM0Quc2h0bWw.html.
[10] “协商-通知”规则可以概况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爬取方)认为robots协议不合理,应向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被爬取方)书面要求修改robots协议,允许其进行爬取行为。若被爬取方不同意修改,则应书面明确告知爬取方理由,若被爬取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应爬取方的要求或爬取方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则可向相关机构寻求裁决或救济。
[11] 《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第七条规定,遵循国际通行的行业惯例与商业规则,遵守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第八条规定,互联网站所有者设置机器人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
[12]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
[13]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网络运营者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收集网站数据,不得妨碍网站正常运行;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网站运行,如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网站要求停止自动化访问收集时,应当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