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与出版物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保障债权实现?
Wed Jun 07 16:43:00 CST 2023 发布人:华诚小编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保障债权实现?

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我们分享了在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正常到期及无效且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违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出租人是否有权诉请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并取回租赁物呢?出租人将如何保障债权?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各地司法判例予以说明。

一、出租人不能同时向承租人主张支付全部租金和取回租赁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租人经催告后仍无法支付租金将构成违约,因未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出租人诉请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则必将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其实质是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出租人若要求返还租赁物,则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实质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故此,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同时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两种完全相反的诉请,出租人不能既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取回租赁物。

同时,即便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可同时要求返还租赁物及支付全部租金,也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其一,诉请全部租金和租赁物价值存在重叠,《融资租赁合同》的上述约定不正当地加重了承租人的义务,导致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悖公平原则;其二,法律规定已对出租人的诉请进行约束,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行使,不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案例】(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90号:对于张某某提出恒信租赁不能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和给付到期、未到期租金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先行垫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恒信租赁不能主张租赁物取回之后的未到期租金。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收回租赁物目的也在于弥补合同未履行的租金损失,实现其履行利益。若回收租赁物,合同解除之后,出租人还能主张所有到期、未到期的租金,则可能因债务人无力支付的事实而获得超出若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至于若回收租赁物不能弥补其损失,则应当在评估或处置租赁物之后,另行主张。因此,尽管《融资租赁合同》第九条“违约和补偿”约定恒信租赁可以既主张解除合同、回收租赁物又主张所有到期、未到期的租金,但该条款为恒信租赁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并不相符,并将实际导致本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法院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调整。故本案中恒信租赁对于合同解除前张某某欠付的租金及罚息,可以要求返还。

二、出租人可通过合理诉请保障债权实现

(一)出租人可以在主张租金未能得到足额清偿的情形再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赋予了出租人程序上的救济权利,若债权未能在先判决中全部清偿,出租人可再行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或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拍卖所得价款。

【参考案例】(2021)鲁02民终13467号:本院认为,青岛道格拉斯公司未足额履行在先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中成公司要求解除《回租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拍卖所得的价款,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虽然青岛道格拉斯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但涉案租赁物不属于青岛道格拉斯公司的清算财产。上海中成公司要求解除《回租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拍卖所得的价款,本院予以支持。


(二)出租人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诉请支付所有租金并在租金支付完成前保留租赁物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于出租人。基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非典型担保属性,其目的仅为担保出租人债权的实现,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请得到支持,但承租人的债务履行情况不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将处于不特定的情况。出租人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支付完成前租赁物所有权的保留,并以此诉请保障债权实现。

【参考案例】(2020)京02民初385号:另,《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且《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在华夏金融租赁公司收到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之后,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给烟台台海玛努尔公司,故烟台台海玛努尔公司主张在其涉案债权实现之前,租赁物所有权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


(三)出租人在诉请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同时可要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可诉请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以保证出租人债权得以受偿。同时,为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的非典型担保功能,出租人在诉请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主债权经法院确认之后,出租人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租赁物。

【参考案例】(2020)粤03民初5874号: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在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项请求中择一行使,不能二者同时请求。本案中,中集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解除合同,则视为其选择要求赤天化公司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中集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确认其对涉案租赁设备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不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赤天化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直至中集公司起诉后仍未支付,故对中集公司可就涉案租赁物一套60*104m3/d(一期)30*104Sm3/d增效天然气液化工程装置变卖价款受偿。


总 结

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出租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若选择诉请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则可诉请支付全部租金或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的方式对剩余全部租金受偿。另外,出租人亦可选择诉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或租赁物拍卖价值。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

© Copyright 200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沪ICP备15028801号 隐私保护 | 用户反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317号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