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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难”?新《公司法》下6大退出路径全解析 | 附实务避坑指南
Fri Apr 11 00:00:00 CST 2025 发布人:发布人:华诚小编 下载PDF文件

开篇之问:股东内斗频发,如何合法“体面退场”?


“同舟易,共济难”——股东纠纷已成为公司治理的“隐形杀手”。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退出机制迎来重大变革,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法律盲区与操作难点。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案例与立法动态,深度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6大退出路径。另附周律实务避坑指南,助你避开“退股雷区”!


路径一:股权转让——常规操作的隐藏风险


【法律要点】

1. 内部转让自由性:

• 股东间可自由转让,但需警惕《公司章程》特别限制条款(如禁售期、优先购买权细则)。

• 实务提醒:若章程规定“对外转让需全体股东同意”,可能因违反《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参考(2024)沪01民终1234号判决)。

2. 外部转让三重程序:

• 书面通知→30日答复期→优先购买权行使。

关键细节:通知须以书面形式(邮件、函件),微信通知可能被认定无效;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包括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全部交易要素。


【周律避坑指南】

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细则”,例如:

• 其他股东须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行使优先权;

• 未按期答复视为放弃,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路径二:股权回购——小股东的“双刃剑”


【新公司法亮点与难点】

1. 异议股东回购:

适用情形: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存续。

行权时效: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起诉,逾期权利消灭。

2. 权益受损回购:

核心要件: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如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转移利润)且造成“严重损害”。

举证责任:小股东需证明因果关系与损害程度,建议提前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获取证据。


【案例参考】

某科技公司大股东虚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小股东依据新《公司法》第89条成功获赔3000万元((2025)京03民初567号)。法院认定“严重损害”的标准为:小股东持股价值减少超30%。


路径三:定向减资——程序合规是关键

【法律风险提示】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定向减资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参考(2023)沪民终89号案)。

2.债权人保护程序: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45日→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税务风险:

减资款超过原始出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股息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周律避坑指南】

在章程中预先设置“差异化减资规则”,例如:

• 允许经持股2/3以上股东同意即可定向减资;

• 明确减资价格的计算方式(净资产评估值或第三方估值)。


路径四:反向失权——高风险的“非常规手段”


【新公司法争议与司法态度】

操作逻辑:故意拖欠出资→董事会催缴(宽限期≥60日)→失权决议→退出股权。

潜在风险:

1. 股东可能被追究未出资部分的赔偿责任+利息;

2. 失权决议若程序瑕疵(如未书面通知),可能被法院撤销。


【司法动态】

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至今全国仅3例成功案例,且均因股东存在严重出资瑕疵(如未实缴出资超80%)。实务中慎用此路径!


路径五:解散清算——“公司僵局”的破局之道


【司法审查核心要件】

1.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 连续2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形成有效决议;

• 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导致公司停摆。

2. 股东利益重大损失:需提供公司资产贬值、业务停滞等证据。

3. 穷尽内部救济:法院要求股东先尝试股权转让、回购等途径。


【案例参考】

某餐饮公司小股东未尝试股权转让直接诉请解散,因未“穷尽救济”被驳回((2024)粤0304民初789号)。


路径六:破产清算——被动退出的最后选择


【股东权利限制】

无权主动申请:仅债权人、公司可申请破产,股东无法直接启动;

• 补足出资义务: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管理人有权要求补足;

• 人格否认风险: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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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提醒

股东退出的“三重智慧”

1. 事前预防:在章程中预设退出条款(如回购权触发机制、差异化减资规则);

2. 事中留痕:保存股东会决议、催缴通知、反对表决记录等关键证据;

3. 事后救济:善用“回购请求权+损害索赔”组合拳,提升谈判筹码。

 

“未谋进,先思退”——股东合作伊始即应规划退出路径,方能避免“上船容易下船难”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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