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随着AI技术的普及,AI生成合成内容的管理与标识或已成为企业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为规范AI生成合成内容的使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以下简称“《标识办法》”),通过建立标识机制,让公众能够清晰区分AI生成内容,减少误导风险。
《标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如AI工具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如社交媒体)、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如应用商店)以及用户,要求其在特定情形下对生成的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或隐式标识。
2.AI包装设计是否需要添加标识
企业在包装设计过程中使用AI,应当属于《标识办法》下的“用户”这一主体。根据《标识办法》第十条规定,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该条规定的是网络信息传播场景下的标识义务,即适用于AI生成合成内容的在线传播,并未明确规定在实体商业应用场景下是否需要进行标识。因此,我们建议从网络信息传播场景和实体商业场景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信息传播场景
如果企业在电商平台、网络社交媒体等渠道展示AI生成合成的包装设计,例如产品宣传海报、线上广告、产品介绍页面等,该等行为属于网络信息传播。根据《标识办法》第十条规定,用户在此类场景下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因此,在电商平台、网络社交媒体上展示AI设计的包装时,企业应当添加AI标识,以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实体商业场景
对于产品包装本身或线下销售场景,《标识办法》并未做出强制性要求。同时,根据《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使用AI技术生成或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的广告,鼓励广告发布者作出“本广告使用AI技术”等提示,也非强制要求。综合来看,在实际商业应用中,AI生成合成的包装设计本身并不一定需要加注AI标识。
但企业仍需要注意是否可能存在AI生成合成内容误导消费者的风险,如果AI生成的包装设计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解产品特性或来源,企业仍应当考虑添加AI标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总结
综合来看,《标识办法》主要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场景,要求用户在发布AI生成的合成内容时进行标识。而对于实体商业场景,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标识,但企业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需要添加AI标识。此外,企业也应当持续关注相关法规动态,确保包装设计及宣传方式符合最新法律要求。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