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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公司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Fri May 09 18:00:00 CST 2025 发布人:发布人:华诚小编 下载PDF文件

一、典型案例:类案不同判背后的法律争议


1、原告付某与被告A酒店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合同》,负责被告A公司的保洁工作。2021年12月11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原告付某在酒店1楼后门打卡后,便走员工通道(走楼梯,楼梯有扶手)往负一层的绩效评分表签名,在下楼梯过程中,原告付某踩空楼梯失去平行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原告付某被送往从化区中医医院接受治疗。原告付某主张因楼道感应灯故障,进而失足踩空造成案涉事故,要求A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等。法院认为:原告付某受雇于被告A酒店,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付某当时已签到,且在去另一地方签名时跌倒,是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来源:(2022)粤0117民初7321号案)


2、原告单某于2013年入职被告B公司,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单某于2020年6月5日与B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原告单某已于2020年6月5日年满五十周岁),约定协议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从事生产部操作员工作。2021年12月15日,原告单某在公司车间受伤。2022年4月22日,人社局认定原告单某受伤为工伤。原告单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B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院认为,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单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单某与B公司自2022年6月5日成立劳务关系,故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伤保险待遇:B公司于2020年2月停保,且单某于2020年6月5日已经过了退休年龄,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支付单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来源:(2022)粤0112民初27158号案)


二、争议焦点


  1.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能够申请工伤认定?

  2. 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受伤,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三、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准备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因此,一般而言,退休返聘人员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指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即退休返聘人员能够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形具有以下三种:1.属于务工农民;2.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3.用人单位按项目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文案例二的原告单某则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虽然原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其仍然在原用人单位B公司上班,当单某发生工伤且B公司停止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后,单某有权向B公司主张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退休返聘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知,能够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退休返聘人员,除无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外,其工伤保险待遇与正常劳动者并无显著差异。


五、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受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时,退休返聘人员应当按照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维权。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任。”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权利。

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则应通过一般侵权责任途径进行救济。如本文的案例一,原告付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新用人单位A酒店,但A酒店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当付某遭受工伤事故时,只能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寻求法律救济,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的实务建议


  1. 签订书面返聘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及风险责任(如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由单位投保商业险覆盖等)。

  2. 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投保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等,投保成本远低于潜在的赔偿风险。

  3. 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返聘员工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条件,避免因过错担责。

  4. 购买工伤保险:目前政府出台政策,允许企业为特定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特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在校实习人等,企业应积极适用政府政策,通过购买工伤保险,应对工伤事故赔偿风险。

以上,为笔者对退休返聘人员工伤问题的个人思考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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